本人在中秋(记得是工作至9月17号)的时候辞职且离职的,由于当时财务请假,没法算工资,所以大约是9月27号左右签工资条时填离职表的。
但是,那老板说先发8月份的工资,9月份那十几天要等下个月。于是我就领了8月份的。剩下的工资和提成那些欠了份叫别人帮我代签的证明,想着免得要老远跑回去。
到了十月份那公司发工资的时候了(25-30号),那边的人通知我,说老板不允许代签,要我自己回去跟他谈才可以拿工资。我到了11月8号才有空,于是打电话给那老板能否下午过去跟他签工资,他说可以。然后我就坐了2个小时的车过去了。过到去,等了一下,见了老板,我说我是过来签工资的,他直接无视我,然后开车走了,什么都没说。于是我去财务室问到我的工资条,在上面签了名,又赶回来了。想着如果他还不发的话我就去劳动局求助算了,没必要向求他一样,那是我应该的工资,他居然这样的态度。
PS:我签的合同是2012年10月6日--2013年10月6日。(其实我在2012年5月份已经入职,他10月6号才和我签)
说完上面的,我想问一下,你们看了上面的描述,发现有什么问题,该怎么去解决,把我的工资拿到?本人没去过劳动局搞这些,请指导!
———————————————————————————————————————————————另外说一下提成的问题:
我是业务员,工资+提成。
所以离职的时候,我就问了那经理,我离职了的话,我那些还没出货的提成还能不能拿,他说能,当然也是要货出了后,但是只能拿应有的50%,然后给50%接手我的那个人,我同意了,但是这是他口头说的,我忘了跟他签书面的。
现在货已经出了。但是现在这种情况,他明显是不想给我算提成的。
我又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要工资,如果还不支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你好,谢谢你的回答!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就是指劳动局吗?那我是去那个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吗?还是随便一个区的都行?需要带什么东西,走什么流程?
是的投诉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你带上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具体流程可以先电话问问劳动局。如果是申请劳动仲裁还要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复印)、劳动仲裁申请书(这个劳动部门有)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