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7年4月来公司,一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现在想要辞职。因为新劳动法是2008年实施的。
那么2008年1月-2008年12月,我可以要求支付我双倍工资,
2009年月-2010年1月,在法律上视为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的问题是2009年1月以后虽然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和个人没有任何的书面式东西,我可以要求从2008年1月--2010年1月全部都是双倍工资吗???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