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我做一道会计题(所得税方面)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企业2008年的业务招待费开支应为60000元,但全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67000元。当年,按会计核算原则计算的会计利润为1000000元,所得税率为33%,假定奔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要求:(1)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列出计算过程)(2)编制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你这道题没有营业收入的数额,因此无法计算啊。

如果没有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应税所得额就是
1000000+(67000-60000*0.6)=1033500
纳税额为1033500*0.33=341055

编制应缴所得税的分录如下
确认时:
借:所得税费用 34105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41055
借:本年利润 341055
贷:所得税费用 341055
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41055
贷:银行存款 34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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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17
1.可以税前扣除的招待费为67000*60%=40200元。多列支33500
2.应税所得额1000000+33500=1033500元
应缴所得税额1033500*33%=341055元
3.借:所得税341055
贷:应缴税金-所得税341055
第2个回答  2010-03-17
1,超支招待费7000,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7000=1007000,应纳所得税=1007000*33%=332310.
2,分录
借 所得税 33231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2310
第3个回答  2010-03-18
(1)(100+0.7)*33%=33.231万=332310元
(2)借:所得税费用3323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2310
第4个回答  2010-03-17
3楼的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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