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我是武汉商场的营业员,公司在上海,公司委托武汉的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跟员工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因此这家人力资源公司跟我买保险。我做了一年多快2年了,慢慢的,公司在我所在的商场生意不佳,因此公司要拆柜,但是我并不知情,突然主管像发了疯一样的不停的瞎挑我毛病,拿鸡毛当令箭,然后就是罚款,不停的给我施加很大的压力,其实说白了就是她要我走人,我另外的同事公司准备让她调到其他店去,但是我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啊,也就是说这样一撤柜公司就多了一个员工了,然后我成了“重点保护对象”了,我就跟主管说,我做事情一直很认真卖力细心的,然后主管就说你能力不行,我当时就想要是我真能力不行你为啥要我做了快2年了,我说我销售比她们都稍微好点,她就说反正综合考虑你就是能力不行,我说那公司就把我辞退了吧,然后她说那不行,你得自己主动辞职,我说是你逼的,她说要我不要给她压力,我就是不理解了,我给她什么压力了,后来一想是不是公司担心要给经济补偿的事情,其实我还没想到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的事情,我只是想到失业保险的问题,让大家见笑了,失业保险钱不多,但是也是我的正当所得啊。我查到失业保险要不是在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离职才可以领取,我就要求公司给我开个是公司辞退我的离职证明,结果公司不开这样的证明,说是我自己离职的,我在想是不是我的失业保险金是不是拿不到了,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失业保险金又不是公司给钱啊,还有为什么想辞退员工要用这种小人的做法,直接辞退不就行了。公司还说你可以回家休息停薪留职,可是如果几个月不上班,我就要重新找工作的,我不可能就在家干等着你再开店吧,我就是不明白公司这样做到底出于什么目的,还有就是我怎样做才能拿到失业救济金呢?不好意思哦,我说话比较啰嗦,大家耐心看,对这比较清楚的大侠告诉我哈,希望我担心的事情是我多虑了。万分感谢!!!
我是一进这家公司,就签订了3年合同的,我是2008年4月份进这家的公司的,公司在2008年6月份跟我开始买保险,到现在还差3个月就2年了,也就是我的失业保险也快买2年了,如果说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话,我的合同还够没到期啊

还有一点,我看到下面有位大侠说如果这次我实在拿不到失业保险金,这2年交的失业保险也不会作废,可以在下次找到工作时累计计算,那我就想如果这次拿不到的话就只有再找工作让别的单位接着交哟,但是假如我一时半会没找到满意的工作,中途停交失业保险不会又什么问题吧,是不是要我去办理什么手续啊?太谢谢大家了!!!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

领取失业保险金是需要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并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领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3-18
看得出你还是很担心,所以用了这么多来解释,这是正常的。

首先,看得出公司在排斥你,从其中的做法就可以看出来,让你停薪留职,跟解除关系又有什么区别呢?
你需要放宽自己的思路,毕竟你是有能力的。“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其次,你可以申请经常补偿,具体金额双方协商,如果说存在异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其证据就是证明跟单位有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条,工牌等。

第三,失业保险,你绝对不能主动辞职,否则是没有办法享受失业金。
为什么单位不开辞退你的离职证明,就是排斥的另一个表现,让你享受不了这个待遇。

另外,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6
我想说的是,你完全可以拿到失业保险金。

首先再确认一下,你是否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都想拿。从你字里行间看得出经济补偿金也可也不可。(我想也是无奈之举)

其实,你这种情况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是可以都拿到的。问题是你的实际情况如此,可能需要一些周折。

1、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都拿到手。
只要不是你自动辞职,就可以拿到,如上所说,在此不再详述。

2、拿到失业保险金。
这也是你最想解决的。完全可以实现。

A:让公司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是说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0年*月到期,不再续签合同之类的证明。

B:最主要的一点是,在证明上面要写明经济补偿金已支付给你的话。(实际你是没拿)

C:B条,像你所说的这个公司应该不会写上的。但你可以给公司写个说明什么的,比如说已和公司没什么经济关系,只是为了自己办失业保险金要公司协助的之类话。(NND,委屈)

D:以上三条完成,你就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了。好好和公司沟通,我想你已经妥协到这个份上了,公司再不同意,我也只能无语了.

另外,补充一点,你说工作快2年了,如果是从公司给你办保险开始有2年了,建设你再熬一熬,因为交满2年的就可以拿6个月的失业金了.但是如果你不想等,拿到手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问题的了.

祝你好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3-18
单位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不是失业保险,因为就像你知道的那样,失业保险不是单位出钱,是社保给,原因就是不想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因为如果单位给写的是辞退,就必须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工作满2年,2个月工资,虽然你不打算要,但是单位不敢这样做,因为只要是辞退你,不给你经济补偿金,你去劳动仲裁,单位就肯定要支付了

不好解决,因为单位的态度很明确,逼你主动辞职,不会主动辞退你的,失业金没有办法可以申请到

没有必要跟单位耗下去,辞职吧

失业保险交费时间累计计算,这2年的交费时间不会作废的,将来可以续的
第4个回答  2019-05-10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如果是因为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公司开除的,单位不会给予开除员工补偿。如果员工有证据表明自己是无故被公司开除的,可以要求补偿。
3.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失业人员可以通过档案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证的办理步骤方法如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就可以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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