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外资企业工作13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一直没有缴纳劳动保险费。前年春天我与其他两名职工一起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该企业,结果该企业单方面将我们三人辞退。为此我们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申诉:1、要求被诉人为我们缴纳13年的劳动保险费;2、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机关全部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被诉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前,我们得知,企业老板正在转让企业全部资产,处理人员,企业已经名存实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可能了。为此我们在答辩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令原告赔偿非法解除合同经济损失(支付26个月的工资)。但是法院认为,我们在本案中是被告,无权变更诉讼请求,另外,该诉讼请求未经仲裁机关审理,法院不能受理。这样,仍然按照原来的请求事项进行判决。一审法院也支持我们的请求。判决后,企业又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在企业不愿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强行判令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认为本案首先应当单独审理双方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而我们认为,本案不属于工伤待遇纠纷,无需单独确认劳动关系。请问:1原审时和发回重审时,我们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吗?2、本案是否需要单独审理双方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在程序上,劳动争议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最大特点是必须有前置程序,即仲裁程序。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法院负担。劳动仲裁之后,可能是劳动者也可能是职工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而无论是哪一方提起诉讼,劳动者都是权利被侵害人,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内容是一样的。如果只有职工是原告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是被告时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怎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岂不是一句空话?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特殊性,我们认为,无论职工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允许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当然,前提是变更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否则,必然给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增加诉累,也浪费诉讼资源。另外,对第二个问题,也请给予解答。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法行天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