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到公司上班时也没说要交什么押金,可是在这个公司工作一年后,也就是年前一个月,发现工资被扣留了两百块,老板说是为了以防我们中途跳槽了,所以那两百块拿来当押金了。然而到了第二个月,遇到同样情况,后来去问老板,老板的解释跟上次一样,还说,一共要扣押六百,在这里再工作一年之后才返还。我想问一下,公司有权扣押员工工资吗?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可以扣除员工工资,但是不能全部扣完,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具体可以咨询律图律师。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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