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满公司提前一个月以口头通知解雇我有赔偿吗?

我在一家电力设备公司厨房做厨师,入职时间是2009年7月3日,合同签定期是2009年7月6日,签定时间为一年而现在离合同期还有4个月,而公司无理由的以口头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并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有赔偿吗?

第1个回答  2010-03-06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于您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所以为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是不能够随便解除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贵公司无理由并且以口头形式,不符合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所以,你有权要求赔偿!!

参考资料:《劳动法》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