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婚性质
订婚在法律上是属於一种契约行为, 这是一种身分契约。此身分契约
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
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 才能从事订婚行为。目前法律上对於订婚
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
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 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
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
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2,婚约的违反
在法律上,巳经订定了婚约, 但是单方面未经对方同意而不愿去履行
契约,即构成「婚约违反」,其后果是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分成下列两种:
1.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亦即可以请求金钱损害赔偿。
2.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如慰间金, 其金额的衡量是依双方当事人的社
会地位、经济能力、教育程度、以及所遭遇的痛苦情况而定。
3、婚约的解除
婚约解除不同於失约违反。婚约违反是单方面违反, 而婚约解除则可
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两种。
1.双方解除: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有无要求损害赔偿,互相言明后
就泾渭分明。
2.单方解除:则必须根据法律所特别规定的原因,如对方与别人订婚、
或者再与别人结婚,即可单方解除婚约。另外,是某方受到
「禁治产宣告」,即个人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或与别人通奸发生
性关系,此情况则可让另一方考虑进行单方解除。合法的单方解除婚
约就不算违反婚约, 无须负法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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