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购期房,有贷款,后领证结婚,再办房产证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说,这个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房子买后增值万一离婚的话要如何分配,是领证后所还贷款中本金占的比例对半获增值收益,还是说要对方出具凭证有还贷的证据,才能有权利获得相应增值的钱? 3、如果婚前购期房,结婚对象也有购房,领证后去拿房产证的话是属于一套还是二套? 答: 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二套房”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所以说,若以前买过房,再买就属于二套房。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房产既然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房产所有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