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扣留车辆,这是交警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1、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