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的三个特点如下:
1、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条例》仅限于固定的失业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工作能力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中国的法定劳动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体育、文学、特种工艺美术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招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企业60、50周岁的男女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60、55周岁的男女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者因工作而患病、致残的,可以降低退休年龄。
所谓有工作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工作的行为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假如没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作为失业人员,假如精神病人、完全残疾不能从事任何社会劳动的人员等。
以某种方式工作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由于客观因素尚未实现就业。对于那些没有工作,但又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他们不能被视为失业。这些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已经退出劳动力市场,不属于劳动力市场,不存在失业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