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6年11月入伍当兵服兵役至1990年3月退伍,90年5月被安置在 “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工作(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员)于1998年9月辞职从事个体经营至今,因种种原因现是无住房、每月领取低保金的无职无业人员。现想参加社保,于是不久前我到原单位了解我以前的社保情况才知道,我原所在的单位至2016年前都未成参保及给职员交纳社保费,好像是在2014年国家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出台的新规定后才参保按新规定交纳的社保费。
我原所在单位按新规定是2016年参加的社保,大概是单位和现在岗在职的工作人员按比例共同交纳保金。2016年前未参加社保这段是按职员在职在岗其间的工龄时间长短折算成缴纳社保时间段,我想询问个位大神的是:
1.这个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的新规定国家具体是怎样的?四川这边又是怎样的?
2.我还可不可以要回我86年入伍当兵到1998年辞职这其间的工龄?
3.如果行,具体的我该怎么办?
以上就是我想咨询各位老师的几个问题,望知道的老师指下路,在此表示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