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案例分析详细解答

案例如下:2006年6月16日22时,北京高校一学生白某,从12楼跳下,将两名从楼下路过的同学砸中.一人无碍,一人被砸重伤.白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砸成重伤者经抢救无效于6月18日死亡.所报道,事发前白某与女友争吵,随后跑回宿舍喝酒.对以上材料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公析与论证, 写一篇800左右的评析报告.这是我第一次发贴子,多谢了.
从三个方面来说
一.本案中的法律问题的归纳和提炼
二.对上述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
三.结论

  悬赏5分要知道网友回答一个800字的评析报告是否有点对价不平等?呵呵,因为你是第一次发帖子,所以,也不能怪你。一个需要耗费挺多时间来搜集法条,组织语言的评析报告只价值5分,确实不太可能获得义务服务的法律人的停留的。对价是一个原因,另外一个原因是,这样的分析对你的帮助是不大的,这是个学习的过程,给你一条鱼,不如告诉你钓鱼的方法,这样才能对你有价值。

  这样的分析报告,一般要有一个逻辑线路:
  如:先分析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女友是否有救助义务?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这样的义务,除非是先行为义务,本案中不存在先行为义务,因此女友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救助白某。白某跳楼砸死的人与白某及其家人是否有直接的民事赔偿关系?白某自杀的行为显然是对死者的过失侵权,本案中高校的白某一般是成年学生,一般不存在监护人,学生的个人财产显然不足以赔偿死者的损失,其父母没有连带责任。最后就是白某的自杀与学校的管理,死者的被砸死与学校的管理的关系了,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补偿关系。由于白某是成年人,因此不能直接引用最高院关于人生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学校管理责任条款的适用,只能引用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在分析了各方关系后,对事故的责任人和处理办法进行归纳,引用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你如果只是想凑字数,直接贴法条,加上个人分析就绰绰有余了。

  写这样的评析报告其实非常简单,先列出可能存在的所有的法律关系,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个一个进行分析,最后一段,总结即可。分总关系即可。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http://www.people.com.cn/GB/kejiao/230/5960/8820/20020822/805246.html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10-24
对不起,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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