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7-10
答案: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
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以为采取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
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本案中,赵某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了尚在王某
控制范围之内的财物,所以应成立盗窃罪。王某与赵某双方口头协商由赵某提供
有偿服务,目的是让赵某把行李完好无损地扛出车站,而不是代为保管,尽管赵
某对行李也有保管义务,但这包含在劳务合同之中。赵某扛着行李在前面走,王
某紧随其后,赵某的一举一动都在王某的视线之内,也就是说行李仍然处于王某
的实际控制之下,只是由于王某出示车票,短时间内没有注意到赵某的行踪。如
果说行李不在赵某的实际控制之下,那么王某不用跟随监督,赵某则可径直扛着
行李出站,在指定地点等候交货收钱,用不着悄悄走人。而且,王某也不可能把
装有贵重物品的行李交给一个与他素不相识的人来保管。因此,赵某的行为不构
成侵占罪。所以,本案的性质只能是赵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旅客财物的故意,客
观上是趁旅客不备之机,秘密窃取旅客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
的特征,应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