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请帮忙解答,谢谢!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的过程中,两个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出租车欲逃,均遭出租车拒载。当两名加害人即将追上时,时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慢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距原地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起摩托车如何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顿生贪欲,将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款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外逃。陈某上述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请说明理由。

  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法律责任;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并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一、陈某对丁某摩托车不属合法占有
  陈某为躲避他人的追杀,在无处求助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骑车逃走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除却非法的行为”,意即排斥其刑事应受惩罚性。刑法第 21 条第 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个人认为陈某占有摩托车,并不是合法占有,而只是责任阻却,既由于紧急避险前提的存在不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陈某撬开摩托车后盖箱并窃取里面财物的行为是盗窃而非侵占
  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便是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俗称“见利忘义”;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俗称“见钱眼开”。
  本案中,陈某作案时虽持有他人摩托车,但并不是保管关系,也并不代表对该后盖箱内的财产有保管关系。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而不是侵占罪。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6-04
不用想了!明显的抢劫。
不管你是从什么角度去拿人家的车,在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下,就属于抢劫。除非事后主动将东西如数的交换当事人或公安机关,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后,才可以不用被认为抢劫,更何况他还拿了人家的钱,和银行里的存款,可以说是相当的恶劣。重要的是此案审理的起点是:受害人的角度,也就是说我的摩托被抢了,钱也没有了,连银行的钱也被取走了,你说是不是抢劫?有空看看《刑法》

一道刑法案例题!麻烦专业人士帮忙解答,谢谢!
客观上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乙事后可以追认,如果同意借则属于借款,如果不同意则乙有返还的义务,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后来乙没有追认,而是默认了,表明乙是同意的,所以甲不构成犯罪。乙借钱给甲,无罪。

三个小的刑事案例求分析
1、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不是执勤期间,但是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公民遭遇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必须予以制止。否则是玩忽职守。2、甲在带领未成年人乙时,说明对其有监护的义务,在甲离开乙的这段时间内乙死亡,甲应当构成看护不当,但不构成犯罪。3、李某的行为,首先是酒驾,现在酒驾...

刑法案例分析
解析:属于意外事件。首先,殴打与故意伤害在法理上并不是一个概念,一般的殴打行为虽然也有一定的伤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在实施殴打行为的时候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有具备了伤害故意的殴打行为才是故意伤害罪需要刑罚的对象。比如:家庭暴力中,丈夫殴打妻子、妻子殴打丈夫或父母殴打子女,行为人的殴打行为虽...

哪位大侠救救我啊!!!三道刑法案例分析 好的话加分
3.犯罪的过失,由于对主观事实的认定错误而导致小孩死亡;李某构成犯罪,是故意杀人罪。;从犯罪构成四要素来分析。犯罪主体和客体分别是李某和小孩。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是杀害了小孩。李某本应当确认、本可以预知,但由于其过于疏忽大意,最终误杀小孩。在刑法上只有意外事件才不必承担相应...

急!谢谢。刑法案例分析:
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分析如下:1、首先,对李某的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进行认定。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四分法,分别为: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法律案例分析
1.游某前行为是故意伤害罪,从其主观上看,并不是正当防卫。游某对薛某的伤害行为,需要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2.游某后面的行为则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游某还当即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法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刑法案例分析
1、王抢劫老妇行为构成抢劫罪。2、王在实施抢劫行为后为逃避处罚开枪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一起按数罪处罚。3、王盗窃枪支的行为系为抢劫制造条件,不单独构成一罪,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一个刑法简单案例,十万火急,帮帮忙
1.刑法的是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而非间接因果关系。一般的轻伤不会致人死亡,本案致人死亡是医生的疏忽而非行为人的殴打,致人轻伤与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2.行为人应当负责的是造成轻伤的后果,而非死亡的后果。原因同前一点一致。3.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行为人的殴打既不是条件,也不是原因。因为...

刑法学案例分析
回答如下:一、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本案中,乙放火欲将甲的房屋烧毁,其行为涉嫌放火...

刑法学案例分析3
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2、答:曾某等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