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谢谢。刑法案例分析:

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三人撞到,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天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李某犯故意杀人罪。
分析如下:
1、首先,对李某的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进行认定。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四分法,分别为: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17条12款);完全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司法解释规定,“已满”是指实足年龄,应当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以过了周岁生日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所以,李某对其在14岁前的盗窃行为及14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2、对《刑法》第17条12款的理解和分析。本条的正确理解是,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等罪才负刑事责任。这8种罪是指具体行为的发生,而不是罪名。例如,对于绑架罪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所以李某对只有对符合以上8种情况负刑事责任,故以下将其进行讨论。
3、根据以上分析,随即要考虑李某架车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因为如果属于过失犯罪,那么他的行为可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17条12款规定其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是故意犯罪,那么他就应该负刑事责任。分析案例叙述,我们可以认定李某的主客观方面是符合《刑法》分则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的。然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我们可以基本认为,李某驾车撞人的行为是属于过失行为。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的惩治力度,所以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似乎看似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矛盾,实际不然。因为可把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看做是另一犯罪行为的开始。其主观要件可以判定属于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因为李某没有驾车经验(14岁),过失撞人后,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会导致他人的人身安全的危险,而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满足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所以,李某逃逸的行为为故意的不作为,而这种故意的放任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李某的不作为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罪。
4、对于李某造成的两人受伤的情况的判定,如果是轻伤的话,李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的话,李某应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上不再赘述。李某造成他们死亡和重伤的情况,符合想象竟合犯的特征和概念。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并且一个行为必须触犯了数罪名。对于想象竟合犯的处理原则,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进行数罪并罚,这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符的基本原则,所以犯故意杀人罪。
5、在量刑标准方面,李某属于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所以在量刑时应当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2-29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计算周岁应该时生日的第二天开始。

定为生日第二天的原因在于,法律意义上的一周岁是指自然人存活了一周年。一周年为365日,一日为24点。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8种罪除外),可以由政府送工读学校教育改造。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抢劫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纠正楼上 独自走天涯_ 同志的错误。因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定交通肇事罪。由于其刚满14周岁不可能有驾驶执照,属于无证驾驶,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的确是过失。该致死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法条竞合犯。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中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主观上一定要有故意,而交通肇事的主观肯定是过失,所以也不适用该法条。)、销赃罪。

定罪:

犯抢劫罪,但由于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销赃罪。由于未满16周岁,而三罪的地主体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李某这种情况,都是送工读学校教养。
第2个回答  2008-12-24
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李某盗窃汽车为届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的第二天,而其行为主观又以之前的一再恶意的恶劣行径有因果关系,属于屡犯而非一般的“无行为能力”活……当然,因其未满十八周岁,有减轻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但其应承担“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是十足有规可鉴的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2-25
一楼的误解了一个概念..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时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里面的八种情况是指行为而不是指罪名..
1..."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 抢劫.14-16.要负刑事责任. 生日当天还不算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2..."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三人撞到,二死一伤。" 这里的死伤就过失致人死亡.重伤.14-16的.要负刑事责任..

盗窃不负刑事责任
第4个回答  2008-12-25
二楼正解

急!谢谢。刑法案例分析:
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分析如下:1、首先,对李某的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进行认定。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四分法,分别为: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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