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限定,监狱应当对托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体检。直接收监是违法的,一般不会通知家里。请参考以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七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扩展资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也指出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狱收押罪犯是必须体检的。对于不附合收押情形的可以暂不收监。都是一些常规检查(各个地方的监狱规定有所不同),包括肝炎结核艾滋病以及胸透观察有没有体内异物、以防自残、自伤,包括艾滋病病毒一项。特殊情况会通知家属。
按法律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直接收监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新收罪犯体检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预检。收押罪犯时,对罪犯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预检,仔细核对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精神类疾病司法鉴定等。
(二)体检。罪犯入监后应及时按规定体检项目逐一体检。检查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体检表,在各项检查后确认签名;主检医生做出主检结论,盖体检专用章。
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应客观描述,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三)复检。对疑似结核病或其它症状不明的查出异常者,安排复检,送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
(四)结论。新收体检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形成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综合报告及建议。
(五)录入。新收罪犯体检结果应在罪犯分流前录入罪犯体检管理系统,以方便查询。
(六)告知。经体检,罪犯患有可能影响日后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的应让家属签字确认。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狱收押罪犯是必须体检的。对于不附合收押情形的可以暂不收监。都是一些常规检查(各个地方的监狱规定有所不同),包括肝炎结核艾滋病以及胸透观察有没有体内异物、以防自残、自伤,包括艾滋病病毒一项。
《监狱法》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扩展资料:
上海市监狱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一)一般体检:
1、既往史:疾病史、吸毒史、精神病史、手术外伤史等;
2、一般检查:身高、体重、体貌特征、头面部、躯体、四肢等;
3、五官科:眼、耳、鼻、喉、视力、听力等;
4、外科:皮肤、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生殖器、肛门等;
5、内科:血压、心率、心肺、肝、胆、脾、肾等。
(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免疫检查;根据防疫重点,开展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检测。
(三)胸部X线(DR)检查。
(四)B超(肝、胆、脾、肾、男性前列腺、女性子宫及附件)、心电图检查。
(五)妇科检查:对女犯作常规妇科检查及相关内容的检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监狱法
参考资料: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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