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发放工资,基本工资1440/绩效工资/900/岗位工资1

我们单位是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发放工资,基本工资1440/绩效工资/900/岗位工资1500/ 但是周末加班八小时只给支付75元,在2008年的时候加班工资是180左右,到了2011年,二线人员感觉工人每个月发的钱比他们多,就要求总经理降加班费,然后加班费就降到了加一个班75元,这么大的一个公司)加班费不按国家劳动法执行,(我怀疑做出这个决定的管理人员有严重违纪),从2011-2015加班费一直75元,坑人!苦了我们工人了!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工人的权利,希望有关部门指点迷津!

劳动法中加班费计算标准为 基本工资/21.75(国家法定工资计算系数)/8小时=平时一个小时工资数 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外算加班 平时加班1.5倍 周末全天都算加班 周末2倍 根据你的情况 1440/21.75/8=8.27 平时超过8小时以外的时间X1.5倍X8.27=你加班费 周末工作几个小时 就直接让几个小时乘以2倍在乘以8.27 如果不是按照这样执行,可以直接拨打12333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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