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新合同是否抵触?

我是08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2010年底才到期,现在我打算辞职,需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呢?
据我所知,旧劳动法并没有提及这点,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那到底是按哪个执行呢?因为我赶着尽快到新单位上班,希望能尽早办理离职手续,所以请各位帮帮忙告诉我该怎么处理。谢谢了!
我的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每月10日发工资,但现在都是每月15日之后才发。

合同最后注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就赔偿三千元。我是否可以这条让单位和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呢?

  08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新合同不抵触,《劳动合同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3-30
需要提前通知,如果没通知的话,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2个回答  2010-03-30
新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你08年签订的合同是受新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你想辞职可以与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你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单位提出。或者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没有按照合同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还有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单位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0-03-30
很遗憾的告诉你,你的情况现在需要按新劳动法规定。
你只有和单位协商了

08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新合同是否抵触?
08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新合同不抵触,《劳动合同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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