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签订的合同,现在出现争议,能否依据目前的法律条款仲裁 ?

2007年1月年,我与公司签订一份公司出资培训合同, 培训费用3万元,服务期3年;约定若服务期内离职,不满一年赔30000元,服务满一年, 满一年不满2年,赔付25000元,满2年不满3年同样赔付20000元;满3年 不需赔付;

我于服务期 1年5个月零13天时,离职; 公司依据合同,要求我赔付25000元,但我认为,依据2008年1月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我认为,公司让我赔付25000元的培训费用,不合理;因为36个月的服务期,我已经服务了17个月零13天。 依据条款中,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我认为仅需要赔付 30000* (36-17)/36即约16000元的费用。
双方对此有争议,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目前我收到2011年12月1日 仲裁庭的开庭通知,并且我需要在11月20日前提交应对材料。

请问: 像我这种情况,相关法律颁布前签订的合同,其中的条款与目前的法律相抵触,现在起了争议,能否依据现在的法律呢? 我国民法或行政法中,有无对【法律颁布前的行为的有效性或合法性】进行规定的法则?谢谢。
2011年9月1日 离职
2011年11日12日接到 【应 开 通】 仲裁裁整套通知及对方证据;
2011年12月1日开庭。

       首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你和单位的这种争议不能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了。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分布之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对此有过说明,法院审理中会参考适用。其中陈述到:“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非你在试用期,不用赔偿,否则只有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了。建议尽量和解了结,以无奈辞职、此条款有失公平等为由,放低姿态积极调解。能少付一点就是胜利了。
附《复函》中的第三条部分内容: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13
很遗憾,根据我国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在法律修改或颁布之前的行为,与新型法律有冲突的,法律一般是对之前的行为不作约束要求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也有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所以,你是在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劳动合同,应该仍然是有效的,按照颁布之前的法律法规确定责任。

但是,根据你的描述,有点没有屡清时间,你把具体的时间都发出来。这个有可能已经涉及到超过仲裁、诉讼时效的问题了。从你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到仲裁立案有米有一年时间?

就补充部分:非常遗憾,你有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了。因为提交仲裁的时间也并没有超期。你现在只能以原计算方式有失公允为由,进行抗辩,或许能少支付一点了。但是这样能不能站立住脚,也是非常难说的啊。建议你还是去请律师吧,这样能好一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1-13
这不是钱不钱的问题,而是一个公司对整体员工的一个态度问题,你想下人家要是看重你的钱还要到法院去告你拿这么点钱吗? 要是以后的员工都像你一样那公司不是以后都不敢培养自已的员了,你要根公司好好谈谈,相信能接到法院传单说明你没处理好根公司的关系,要提出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因为什么事,没办法才离开公司要让它们知道你也很想再公司做自已也没办法被逼的,相信那样就都好说了,就是赔钱也是一个意思一下。
第3个回答  2011-11-13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据此规定,你可以原合同中的条款与目前的法律相抵触为由抗辩,但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第4个回答  2011-11-13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两者是新法与旧法的规定,应适用新法的规定

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签订的合同,现在出现争议,能否...
首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你和单位的这种争议不能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分布之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对此有过说明,法院审理中会参考适用。其中陈述到:“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非你在试用期,不用赔偿,否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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