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日,甲县张某通过本县好友李某向乙县的王某借款4万元,张某许诺三个月内归还。但王某在三个月内一直未见张某的踪影,便去内主款,不料却发现张某已去向不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还钱或者找到张某。李某拒绝了王某的要求。10月3日,当李某出差到乙县附近的丙县时,王某与乙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找到在丙县招待所以李某,要其替李某还钱。李某认为自己没有义条替张某还钱,拒绝了其要求。当日,乙县公安局的公安人员将李某带回乙县关押数日。李某的单位和亲属知道这一消息后多次前往局县进行交涉,无双无效果。11月22日,李某委托委师分别向甲县,乙县,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起诉乙县公安局的行为,丙县人民法院最先收到李某的起诉书。丙县人发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久把案卷等材料移送到甲县人民法院,甲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好审理,欲将此案移送乙县人民完。乙县人民法院也表示不以理此案
问:1哪个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丙县法院把案件移送到甲县法院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县法院能否把案件交给乙县法院审理?
4.如何解决该案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