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1996年6月1日,甲县张某通过本县好友李某向乙县的王某借款4万元,张某许诺三个月内归还。但王某在三个月内一直未见张某的踪影,便去内主款,不料却发现张某已去向不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还钱或者找到张某。李某拒绝了王某的要求。10月3日,当李某出差到乙县附近的丙县时,王某与乙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找到在丙县招待所以李某,要其替李某还钱。李某认为自己没有义条替张某还钱,拒绝了其要求。当日,乙县公安局的公安人员将李某带回乙县关押数日。李某的单位和亲属知道这一消息后多次前往局县进行交涉,无双无效果。11月22日,李某委托委师分别向甲县,乙县,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起诉乙县公安局的行为,丙县人民法院最先收到李某的起诉书。丙县人发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久把案卷等材料移送到甲县人民法院,甲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好审理,欲将此案移送乙县人民完。乙县人民法院也表示不以理此案
问:1哪个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丙县法院把案件移送到甲县法院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县法院能否把案件交给乙县法院审理?
4.如何解决该案的管辖?

起诉公安局的行政诉讼,应该以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此乙县法院有管辖权。乙县如果不受理该案的,可以要求乙县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具体法律条文《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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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19
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有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公共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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