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逼着一线员工签综合工时制咋办

我是廊坊立邦涂料公司的一名员工,在立邦已经工作了十多个年头了,最近公司领导拿了一份a4纸打印的合同变更书要我们工人签,仔细一看,上面写着在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由以前的标准工时制改成现在的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这几个字是一条横线,领导要求我们自己填写综合工时制这几个字,大家都不愿签,领导就说必须得签,要么就说理由,一名员工说了几句,经理就说我看你是找不到北了,言下之意不签订的就别想有好果子吃,要么找理由给你开掉,要么就不给你涨工资,不给你发年终奖等等相威胁,现在大多数员工没办法只好被逼着签了新合同,新合同没有规定时间限制,最下面只有甲乙双方的签字和签字时间,公司这样做法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们应该怎么办?
备注:我们大多数人签的合同都是无固定期合同,上面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09年全球经济危机,公司拿了经劳动部门的合同变更书让我们签,由标准工时制改为综合工时制,上面有劳动局给的期限,即09年1月到09年12月,现在09年签的合同早已过期了4个多月,但是我们的加班费还是按综合工时制结算的,不管是平时还是双休日,都是按1.5倍结算的,现在又让我们在签,而且上面还没有劳动局设定的期限,我们一线工人都很难以接受,但有没办法,我们该怎么办呀?求助哪位懂得法律的大侠帮帮我们一把!代表立邦漆全体一线工人向您致敬!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的劳动强度很大,经常要求一线员工加班,有时一加就是14.5个小时,不加还不行,基本是每天都是两班十二小时对倒,上个月很多人加班都过一百个小时

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的,除非你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你若去劳动仲裁的话,估计你公司也就不会留你了,所以说回来这种企业也就是吃准你这点了。祝好运。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5-04
如果感到不合理,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去投诉,那样的话,有可能局部胜诉,但是,有可能在哪里做不长,如果感到实在不合理,可以选择跳槽。公司会权衡利弊的,如果因此造成技术人员大量流失,他们会考虑改进的。这样的问题,现实中比较普遍。一定要谨慎处理。祝顺!
第2个回答  2010-04-28
http://news.cnpc.com.cn/system/2008/06/20/001184891.shtml

去这里看吧很多案例
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 孙斌 ]——(2008-12-28) / 已阅2793次

关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系列篇(二)

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三地大学生对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发表以来,公众及媒体均发表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这些意见综合下来,笔者认为公众可能都忽略了一个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重大问题,即: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可行?是否合法?虽然可口可乐公司相应回应中明确说明劳务派遣员工办理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但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等于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没有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笔者比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以下质疑:

一、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条件,且无能力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确保劳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
笔者还对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异议?作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完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具备两大因素:一、劳动者;二、生产资料。只有两者之间的全面结合,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它是单纯意义上的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并不存在也不具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它管理的仅仅是员工。由于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劳动关系两大因素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虽然笔者到目前为止不知道可口可乐公司下属的瓶装厂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实行了为什么不联合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笔者认为如果这样可能存在一个最大的障碍,即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正式员工实行的三班倒,这种工作制能够保障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劳务派遣公司申请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制(虽然在白班和夜班的倒班过程中,夜班的职工能够休息一天),由于这种工作时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也绝对不会做出两种绝然不同的审批文件。这也更加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在明知无法保障给予劳务派遣员工休息的情况下违法用工,劳务派遣员工休息权利完全被可口可乐公司剥夺了。

二、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强度是否达到三级体力强度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第三条规定:“体力劳动强度指数>20-25即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级别。”由于该问题涉及的专业性较强,为此在几年前就该问题笔者走访了相关劳动部门及有关的医务人员了解如何确定员工的劳动强度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据上述专业人士介绍,一名职工如果正常的八小时上夜班的话,连续两天以内的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如果超过了两天就可能根据员工的身体素质情况逐步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从该介绍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为什么要对正式员工采取三班倒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休息权利。
对照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是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倒,白班和夜班各11小时。按照可口可乐的说法,他们平均两周最长不超过三周进行倒班。对于生产线上夜班的员工而言,对照上述专业人士的说法,可以明显地推定连续上两天以上夜班的员工,根据他们身体素质的不同工作时已逐步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员工即使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可口可乐公司根本不可能依法保障他们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长时间这样上夜班,对他们身体的伤害是致命的。
作为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以30岁以上男性为主,他们的身体状况也决定了他们家庭的命运,可口可乐公司不仅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本身,也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家庭。
三、可口可乐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是11小时还是12小时?
虽然双方均确认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另外为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我们要不得不思考的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线是否因为职工的用餐而暂停。实际上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明:“所有装瓶厂的派遣工人每餐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由于机器不能停,工人都是轮换吃饭,很多工人吃饭时间并没有半个小时。”既然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线24小时在运转,为可口可乐创造效益,员工都在轮换的用餐,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只计算为11小时有什么依据?为什么不能按12小时来计算他们的工作时间?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超过36小时违法
到目前为止,笔者只能通过调查报告及可口可乐两次回应来推定可口可乐下属装瓶厂是按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我们对照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介绍的广州装瓶厂的工作时间为例的话(前提为广州装瓶厂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二、三月为一个季度,之后月份依次类推),那么在2008年7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为312小时。按照2008年7月的工作时间计算,其中休息日为8天,实际工作天数应该为23天,单月超过的工作时间为128小时。由于8、9月不是生产淡季,综合平均计算下来单月的加班时间已经严重超过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标准。这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没有履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可口可乐公司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且存在诸多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在此笔者强烈呼吁:作为审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上述事实,依法及时撤销这一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主页:http://www.sunlvshi.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单位逼着一线员工签综合工时制咋办
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的,除非你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你若去劳动仲裁的话,估计你公司也就不会留你了,所以说回来这种企业也就是吃准你这点了。祝好运。

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意义
综合工时制主要针对订单不稳定的制造型企业的一线员工。可以集中上班和集中休息,全年上班不超过250天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国家法定假除外。不定时工时制主要针对销售和高层管理者。除法定国家假日外,原则上是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公司强迫加班,每月加班近一百小时
1、首先要了解公司的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不定时还是综合工时 2、标准工时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小时,一个月不超过36小时;不定时除了法定假日必须以付加班费外,其它时间加班都不用支付加班费,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在10小时以上,保证每周休息一天,不过前提是去劳动局...

我是保洁员,签订合同时,是综合工时制,每月都是同样工时,加班有加班费...
合理,工人是生产一线的,属于直接劳动者。保洁属于服务行业,不是直接生产者,所以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打八折是公司集体讨论的正确决定。

我们公司实行倒班制,上16个小时,休32个小时,没有其他的休息日,这符合劳...
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合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一条、第五条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

劳动法:明文规定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而大多私企却是12小时,可以告吗...
如果这两种缺一种的话,那么单位将会面临处罚。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招员工的时候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像这种情况一般,工厂的比较多。有些员工并不在意劳动合同书,就觉得每月能拿一份工资,找到一份工作就可以了。如果单位每天让你加班十几个小时,而且没有加班费的情况下,没有劳动书那么该怎么...

铁路一线职工,每天必须在单位值班,不能回家,一天24小时必须待命,这应 ...
而单位除了按标准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及节日加班工资外,没有支付过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以上超出的时间铁路管理部门是不认可的,他们认为按照他们自己计算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不超劳的,但我认为超劳,因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一是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二是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铁路...

铁路一线职工在单位值班算不算工时?
加班工资是法定的,比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休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值班工资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值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如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对值班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记录,再与其正常工作...

什么是一线工时?
这还没有考虑进月度员工自然流失、排班工时损耗以及其它特殊因素损耗等情况,实际的员工配置需求还要更高。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所讲的此项利用率指标并不适合直接用于时段排班人员的测算。关于时段排班的人力需求,另有其测算方法,需要综合考虑联络进线的随机波动、概率分布、服务水平指标要求以及由线下活动...

关于企业中部份管理是包薪的,属于什么工时制的呢?
分别是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的制度,适用于一般管理类岗位。综合工时制度,是以一定时间内统筹使用工作时间的用工用时形式,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适用于受季节和订单等因素影响的单位一线岗位。不定时工时制度是针对...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