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
由此可见,只需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便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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