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6月为同学担保银行小额信用贷款,金额十万元。为期一年,月还9000余元。当初同学和我讲,他不符合贷款标准,只能找他的另一个朋友充当贷款人(有小生意,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我同学做第一担保人,我做第二担保人。贷款后贷款人再将钱转给我同学使用(购房)。碍于情面,我答应为其担保。目前已还款3个月,其后至今未还,银行多次催收未果。贷款人现已不知所踪(后据了解已无资产),我同学做为第一担保人也不能再筹措资金还款。银行在今年10月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贷款人,追偿我俩个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问:1、我属于被欺骗,并没有从中获利,也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我现已找到了我的同学,并拿到了他的书面说明,证明是他俩恶意欺骗,我同学在书面说明中证明愿意承担一切连带责任。我能通过什么方式不负责连带责任吗?
2、之初签订担保协议时银行的人并没有给我细看合同的时间,只是说时间紧,催我快签字,签完后,就把合同收走了,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一式四份的要求给我一份(我在法院看合同复印件时才发现应该一式四份),我作为担保人虽然签字了,但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根本不知道我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给我一份合同是否违规?依据是什么?我能不能利用这个情况认定合同无效?依据是什么?
有依据给高分,多少分都行!!或者请高人给另加指点。这里拜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