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含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由省、市、县三级组成,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第三条 地方粮食储备坚持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粮食储备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本级粮食储备方案和动用方案。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辖内各级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 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及其他组织承担地方粮食储备经营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九条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其他企业及组织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及组织。第二章 储备计划第十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需要,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及总体布局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粮食安全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加本级或者下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政府粮食储备承储计划,应当确定入库成本。入库成本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小麦(含面粉)、稻谷(含大米)、青稞等口粮品种为主。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以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形式储存。第十四条 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重点布局在大中城市、市场易波动地区、粮食产区、缺粮地区和灾害频发地区。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粮食储备方案,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级机构提出收储、销售计划,并下达承储企业实施。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计划。

  (二)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定期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档案。

  (三)健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四)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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