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扩展资料: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