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另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
要求计算:
(1)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率5%);
(2)加工企业应纳增值税。
[答疑编号3941030503]
『正确答案』
(1)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5)÷(1-5%)×5%=1.32(万元)
(2)加工企业应纳增值税 =5×17%=0.85(万元)
税法中规定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但我不明白这个题中消费税计算不是6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