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小楼与注册在上海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楼的实际工作地为兰州,双方约定的工资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但是高于兰州所规定的最低工资,小楼感到很不公平,其与上海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难道不应该按照上海市的规定支付工资吗?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对该企业来说,由于聘用小楼是派往兰州工作,因此除非该企业与小楼约定相关的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按照上海的相关规定执行,否则相关事项都应按照兰州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