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法院针对民事案件部分被告未到庭如何调解结案提出三点建议

如题所述

审判实践中,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被告时,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有的被告拒不到参加诉讼。对该类案件如何结案,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做法也各不相同。首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有人就认为,根据该法律规定,若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则就应判决结案。笔者认为,还要按不同情况来处理。若只有一个被告,则肯定只能依据该规定判决结案。若同一案件中有多个被告,部份被告未到庭时,则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原告与到庭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未到庭被告承担责任,但又不撤回对未到庭被告诉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判决。对此,有人认为此类情况可用调解方式结案。理由是原告与到庭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明确表示放弃对未到庭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未到庭被告在案件中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制作调解书时不列未到庭被告为当事人,或者调解书中将未到庭被告列为当事人,但调解书不送达给未到庭被告。笔者则认为,此处理方式不妥。虽然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未到庭被告承担责任,但原告并未撤回对到未到庭被告的诉讼,未到庭被告仍是该案当事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判决方式结案,将原告不要求未到庭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在判决时,按照原告与到庭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判决到庭被告承担的责任,并明确未到庭被告不承担责任,并将判决书达达给未到庭被告。  第二,原告与到庭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对未到庭被告诉讼的。对此,则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结案。此时,原告已撤回了对未到庭被告的诉讼,对未到庭被告的处理,法院应按一般案件诉讼情况做出处理,即制作撤诉裁定书,列原告及未到庭被告为当事人,裁定书送达原告及未到庭被告。对原告与到庭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则制作调解书,列原告及到庭被告为当事人,调解书送达原告及到庭被告。  第三,原告与到庭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但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如赡养案件,则不宜调解结案,因该案件的处理有可能涉及以后的继承等相关问题,因此在未到庭被告没有做出明确表示不承担相应责任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作者单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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