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小股东在公司处于绝对弱势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谢谢!!!?

我公司曾是由国家控股52%,职工控股48%,总股本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化肥和商品液氨。2004年4月经公开拍卖,一家私营企业以4500万元买得87.88%的股权,部分职工(113人)持有12.12%的股权。公司名称未变,仍属有限责任公司。该私营企业进驻后,首先将持股的财务人员调离岗位,并将自己的亲属安插在财务部门,从此财务部门便成了禁区。据说公司还以其亲属的名义另立帐户,公司部分财产也被其转移到所属的其它企业。2005年4月2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大股东向我们小股东公布2004的利润仅有一百多万,可我们根据市场行情及生产情况估计至少有二千万元的利润,股东会最终以不欢而散结束。

对不起,因为这两个月我无法上网,所以没能及时为您解答咨询,请见谅!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大股东占87.88%,小股东很难控制大股东的决策。但你们仍然可以通过《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来维护你们的权益。比如,你们若有证据证明公司另立账户,公司盈利二千多万等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事实,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公司的盈利情况,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审计的方式查明是否有大股东非法转移利润等事实。一旦查证属实,大股东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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