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遗产(房主+配偶都去世了-剩3个成年继承者)高分啊啊

目前,我爷爷和奶奶都去世了。我爷爷奶奶在世都说把房子给我。
可是没有遗嘱,有证人。
现在这个房子,我大爷和老姑来挣,要卖了平分。
可是大爷从来不来照顾老人。大娘20年没来过我爷爷奶奶家。
这个应该怎么分。
他们找人评估房子15万。如果我不想卖,可以么。
户口现在只有我们一家在这个房子了。但是房产证在我老姑手里。
达人们给我个遗产法出处吧。
不要复制的啊。之后满意在给500,说到做到。
别让我找律师,这个版块都不行?百度高分达人哪去了

1、“目前,我爷爷和奶奶都去世了。我爷爷奶奶在世都说把房子给我。 可是没有遗嘱,有证人。 ”
该情形显然不构成遗嘱。第一,口头遗嘱的条件必须满足两条:“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口头遗嘱存在法定失效条件。即“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你说的情况,既无法证明口头遗嘱,又不能排除即便成立口头遗嘱成立后的失效条件。
2、“现在这个房子,我大爷和老姑来挣,要卖了平分。”
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父母、配偶、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不存在父母、配偶,只有子女,你爷爷奶奶的各个子女,原则上是平均分配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要多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仅仅是少分遗产,而非排除其全部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十分苛刻,限定在:“(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你大爷、你老姑对你爷爷奶奶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3、“他们找人评估房子15万。如果我不想卖,可以么。 ”
文中你一直以“我”来主张权利。实际上,你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你父亲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继承人,需要给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金钱补偿。除非你家给了你大爷、你老姑相应份额的金钱补偿,否则,法院有权应你大爷、你老姑的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或者,在二人中有一方同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判决该方给予你父亲和另一方金钱补偿。
4、如果房子的房产证名字不是你爷爷奶奶,那么就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
5、如果房子上面除了你爷爷奶奶名字以外,还有其他人名字,那么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房产由各方共有,权益均分。你爷爷、奶奶的份额才发生继承分割问题。
6、建议:现在想要证明你爷爷立有遗嘱显然已经行不通了,最重要的问题是证明:第一,你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二,指明你大爷、你老姑均未尽赡养义务。如果他们否认,他们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第三,在法庭上表达你爷爷奶奶生前将房子给你的意愿,并提供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第三点尽管不能从法律上要求多分遗产,但是可以从情感上打动法官,争取尽量多分。总结,如果策略得当,也可以达到理想效果的。最佳的结果应当是你大爷、老姑各10%,你父亲80%。至于能不能做到这个程度,就要看你组织证据材料,并与法官沟通的程度了。
7、最后,“达人们给我个遗产法出处吧。”
直接适用《继承法》就行了。参看《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2-11
抱歉,中国有针对遗产继承的法,如《继承法》,没有《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850410

【实施日期】 19851001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
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章名】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名】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章名】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
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
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
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
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
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
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
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
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
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
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cyflfg/c007.html

第2个回答  2008-12-11
因为没有遗嘱,根据法定继承.在老人去世后,享受继承权的是老人的儿子弟兄几个平均继承.你的父母也同样拥有继承权.
但根据子女的赡养好坏,需要有证据证明一直只有你们来只要进行赡养义务的,并且证明老人在去世前有把房子有意向留给你.需要证据.你就可以获得继承,假如不能证明有这个意向,那么你可以根绝你进行的主要赡养义务进行更多一些的继承.
还有你最后提到一个户口只有你们一家人.那么以上的争议都是没有意义的.及时房产证在你老姑手里,他同样不能进行买卖,你可以去房产局申请房产证丢失,因为在法律上现在房子是在你们的名义下.没有你们的同意授权其它人是没有任何权利来进行买卖的.
第3个回答  2008-12-12
首先,你要知道,你的这个案件涉及的金额为15万-5万=10万(两种不同解决办法造成的差价)。
你的大爷和老姑不会因为你在这里问到的答案而妥协,最后的结果肯定是起诉到法院。
《继承法》第17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你的这个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继承法》第14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你大爷和老姑显然应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到底能够少分到什么程度呢?这就要看你聘请的律师的水平了。假如你请律师花了5000,但是让自己爸爸多分了20000(以少给大爷老姑钱的形式),你认为是亏了还是赚了?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百度的500分,大概抵现实生活中的5块钱,难道别人还为了这500分帮你去打官司?
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协商,你们适当给大爷老姑一点钱,这样兄弟不至于反目成仇,总的来说,又少了大家打官司的开销(双方打官司花的钱总共可能达到5万)。
我父亲是律师,我正在大学修法学...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4个回答  2008-12-11
1、根据我国法律,口头遗嘱仅在紧急情况下有用,还需2个无关的证人,一般适用于医院等紧急情况,紧急情况结束后自动失效。因此,没有书面遗嘱的话,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你爷爷的房子,要证明存在口头遗嘱并是合法的,需有2个以上证人证明发生了紧急情况,再证明在紧急情况下,你爷爷将房子赠与给你;

2、房产证的名字是谁的?如果是你爷爷或奶奶,那没问题,法定继承,如果是其他人,那根本不发生继承问题;

3、法定继承情况下,你爷爷、奶奶的儿女均有继承权,一般情况下是房子买了,大家均分。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大爷或老姑没有尽抚养义务,或你爸妈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少分或多分;

4、如果房产证的名字是你爷爷或奶奶,尽管房产证在你老姑手中,她也卖不出去。房产部门对登记者已过世的房产处理一般要求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遗产继承人对遗产处理的公证证明,因此,在你老爸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你老姑无法处理房子,你们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诉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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