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一个案例分析,谢谢!

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规定:三人合作成立一个“图书批发公司”,分别出资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盈余与亏损也按照出资份额来分配。随后,甲出面办妥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于当年12月正式营业。2000年8月,三人决定向丁借款32万元,以扩大经营规模。甲除了开办合伙企业外,又向戊借款12万元炒股。2000年12月,股市下跌,甲亏损40多万元。这样,甲欠戊12万元无能力清偿,甲向戊承诺在其合伙企业赢利后即以所得来还债。不料,2001年5月,三人购进的图书大批滞销,经销价处理后,合伙企业所剩财产仅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三人不得不决定关闭该企业。戊多次向甲讨债,均未获清偿,而丁也向甲多次索债未果,戊与丁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试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第1个回答  2013-12-19
丁可以任意选择甲乙丙清偿32万债务,因为这是属于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如果找甲乙丙中的其中一个全部清偿之后,该人可以按签订的协议找另外两人按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分担;
甲戊之间是个人债务,只能找甲清偿。
第2个回答  2013-12-15
甲向戊借的债务应该由甲开偿还。向丁借的债务应该由甲乙丙三人按一定的比例偿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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