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人于2000年8月15日受聘于X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2月1日,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人出国进修1年,出国前软件开发公司与他草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规定:蒋某人回国后,原劳动合同期延长5年。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疏忽。并未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2003年12月10日,蒋某人再未回软件开发公司上班。事后,软件开发公司几经查询,得知蒋某人受聘于本市一家合资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经与蒋某人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受理此案。分析: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合资公司与蒋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