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如今房地产行业的火热,也掀起了一部分人买房与卖房的热潮,而在二手房买卖的市场当中,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质量上或者其他的内容的纠纷。最近网络上就出现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有一个人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在一年以后发现房子漏水,而她将原房东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索赔1.5万元,但是最终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最后这位买二手房的人只能自己出钱,重新装修自己所买来的二手房。实际上,法院的判决也是出于合理的事实,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卖方和买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买方就应该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去审查对方交付的二手房,也就是去检查所交付的二手房的质量,以及各个方面的问题,如果双方并没有规定这段检查的时间,那买方也应该及时的去检查。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修理费用之负担问题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双方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而且也经过了买方,对房子的检查,而在当时交房的时候,买方也没有提出异议。而双方也没有规定,如果将来房子出现任何问题的话,是谁来负责。
出于情理,房子已经交付了,而且在交付的时候也没有发现任何的问题,那么之后引起的问题也不应该由卖方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