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有时效期。1月9日发生的事情,到5月11日才拘留人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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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今年5月12日,长沙市民何志明在对其摩托车进行年审时,收到一张交通违章处罚通知单,并被告知:只有缴纳罚款后才能进行年检、年审。
令人奇怪的是,这张《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是2000年3月。何先生觉得纳闷,他的摩托车在2001年、2002年都顺利通过年检了,并且从没收到过罚款单,今年怎么突然收到一份“过期”的罚款单呢?而且,事情已经过去3年多了,自己已根本记不清当时是否有过违章行为。
当问到交通违章处罚是否有时效问题时,这位负责人说:“这种行政处罚没有时间限制,即使过了3年,只要属实,仍然有效。”这位负责人还 透露:“为简化处罚程序,交警支队正考虑对2002年以前的电子违章进行免处,但在正式决定尚未出台之前,上述处罚行为仍然有效。”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关于记分时效是这样规定的:“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可见,追究交通违章行为是有“时效性”的。
尽管在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交通违章处罚的“时效”时间,但这种时效实际上是存在的,当年所扣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就是最好的佐证。3年前的交通违章罚款没缴纳,不是何先生的过错,是有关部门工作失误和失职造成的。因此,何先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通违章有没有处罚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年,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以该特别规定所确定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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