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指消费税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没有扣除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或者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国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先按照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基准汇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套算得出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缴纳消费税。
不论以什么时候的汇价折算,纳税人都应当事先确定,而且确定以后一年之内不能变更。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税务机关将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也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其中: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