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解决。
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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