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襄汾县(以上情况均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