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的经过

我们现在老师让做一个案件,就是许霆取款案的~现在那位仁兄能提供这个案件的全部东西~包括审判书 公诉词 辩护词 证据链 法庭经过 被告人的陈述和法庭的全部陈述~小弟再次写过大家了~这个是小弟的学业毕业关键啊~大家帮忙啊~

事件回放:2006年4月21日许霆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取款后查询余额时发现自己取了1000元,但取款机却只扣划了1元,于是许霆连续操作取钱,前后共取款17.5万元。24日,许霆携款离开广州。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1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返还广州市商业银行。另,同案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8万元。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义及处罚的规定有两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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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3
这些东西是保密的 你就别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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