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是有效的
这些年来,很多人迈进了有产阶层:或是用攒了多半辈子的积蓄,买了商品房;或者曾经是单位分配的公房,赶上了房改,折算上工龄,便宜买下,从只有使用权的人变成了拥有所有权的人。很多老人去世后,留下了房产,可也留下了一堆烦恼,子女为此反目的不在少数。老人奋斗一生积攒的钱产怎么继承?自然得是老人说了算,因此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具有最高效力。但是现实中,却有很多老人虽留下了遗嘱,却依然没有避免身后的麻烦。遗嘱并非落在纸面上的简单几句话,法律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规定了不少条件。我们这组报道就从遗嘱人的能力和遗嘱的形式两方面,为您详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热案报道 有了痴呆症状 再写遗嘱无效 年逾九十的王老太去世后,她的子女们近日对簿公堂。儿子拿出王老太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但老人的三个女儿提出质疑:“我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后又突发脑梗,不可能书写遗嘱!” 王老太生前育有三女一子。王老太的丈夫已于2002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全部财产由王老太继承。而2011年王老太去世后,她的四个子女却因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争执,且官司打上了法庭。 庭审中,儿子拿出了王老太于2008年自己书写的一份遗嘱。内容是:“我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个女儿不享受遗产份额。” 然而,王老太的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她们称,王老太自从老伴去世后精神抑郁,从2007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老年痴呆的症状。2008年,王老太还突发脑梗住进了医院,2011年在医院里去世了。“在住院治疗期间,无论是从智力上还是意识上,我母亲都不可能书写遗嘱。” 最终,法院判定该份遗嘱无效。于是此遗嘱成谜,可能除了她的儿子,谁也不知道老太生前的真实打算。 老太虽健忘糊涂 但公证精神达标 陈老太也是年逾九十,有两个儿子,她一直和小儿子夫妇一起生活。前年陈老太去世,留下一套二居室,大儿子找到小儿子要求分割遗产。小儿子拿出一份陈老太的遗嘱公证书,写明由自己继承遗产。 但大儿子认为,陈老太近年来精神状况不好,时常出现健忘、糊涂,其所立遗嘱无效。哥俩争执不下,大儿子遂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鉴定遗嘱公证书的效力。 法院调出公证书的备案文件,显示已做过精神状况的谈话笔录和录像资料,公证处作证陈老太的精神状况符合立遗嘱的条件。最终,法院驳回了大儿子的诉讼请求。 虽有遗嘱执行人 争议遗嘱难执行 很多老人突发疾病后,才想到了应该订立遗嘱,向儿女们交代身后事,以免日后发生纷争,而此时一些老人因患老年痴呆、脑梗等或者处于病危状态,在语言和行动上有所不便,于是,一些老人订立遗嘱时,还选定了遗嘱执行人。 于老先生(化名)就在发病住院后立了一份遗嘱,遗产中的存款由5个子女均分,长子可继承房屋,给其他子女补偿现金。老人还让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一般来说这可方便继承,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然而,老人去世后、长子开始执行遗嘱时,却遭到了其他子女的反对。他们认为老人立遗嘱时在住院,精神状况非常糟糕,这遗嘱不能算数。 由于子女们争执不下,遗嘱执行人还是无法执行老人的遗嘱。 法律观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才有效 老人的精神状态影响自书遗嘱效力吗?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说,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平均寿命提高,高龄老人的继承容易发生像王老太这类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遗嘱的被继承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精神健康状况不足以适应自立遗嘱的能力,被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其所立遗嘱无效。法律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被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继承人利用,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侵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对遗产的处分。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自不必说。然而,是不是所有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也都无效呢?钱学志律师认为,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这是肯定的。 立遗嘱前可进行医学检查或鉴定 有人提出疑问:有的老人精神状况轻微不良,或者记忆力减退,但能够辨别人和事,是不是也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钱学志律师说,无行为能力人,是无法认识和辨别自己所做出的行为的人。成年人里,有严重精神病的患者和严重老年痴呆症的患者都是无行为能力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完全认识和辨别自己所做出的行为的人,成年人里,指的是轻微精神病患者、轻度老年痴呆症患者和较重心理疾病患者等。 在生活中,老年人随着年龄增大,会出现记忆力减退等,再加上对自己喜爱的子女的依赖,容易按照继承人的意思来书写遗嘱。但在此钱学志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同时也有一些老年人虽有一定程度的诸如记忆力减退、精神衰弱等精神问题,但仍然能够正常辨别自己的行为,知晓事情的性质。这些老年人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所以,老年人的遗嘱是否有效,需要确认其精神状态问题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究竟怎样才能确定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呢?钱学志律师建议,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和纠纷,可以进行医学检查或鉴定。在立遗嘱之前,最好通过相关权威机构做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或者通过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检查确定。 市民评论 不愿看到纷争 该早立就早立 市民周小姐说:“立遗嘱的话太伤感情了,会让外人觉得这家孩子不孝。我爸妈肯定不会这样做,我也接受不了。非要搞到这一步吗?如果你们一家人关系很好,大家都互相谦让,会发生这种事吗?若是关系不好,立了遗嘱也还是会打得头破血流啊。” 读者陆女士认为,现在不仅是名人遗产官司频出,普通百姓家庭也一样,但凡老人有套房子、有些存款的,老人没事先安排好身后事的,都容易引起家庭矛盾,产生遗产纠纷和诉讼。“这也是老人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该早立(遗嘱)的就早立吧。” “一方面,一些老人希望自己的遗产有个好的安排,另一方面是老人心里有忌讳,认为人还没走呢,现在就要订立遗嘱的事情,岂不是盼着早死,多不吉利。因此,他们不愿采用遗嘱继承的合法方式,打算‘适时’再说。换句话讲,想等到岁数再大点、病重时再留下遗嘱。”读者祁先生说,“但是很多老人就没想或者不愿意想到,一旦病危或者发生意外,可能想立遗嘱都来不及了。” 法律观点 遗嘱公证可对 老人精神状况作证 陈老太的大儿子认为她立遗嘱时精神状况有问题,为什么她的小儿子拿出遗嘱公证书,法院就认定该遗嘱有效呢? 钱学志律师说,公证处是法律机构,所作公证书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公证处会对遗嘱的形式、内容,以及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财产证明等进行全方面的法律审查,只有完全合法,公证处才会出具公证书。所以,一旦出具公证书,遗嘱的效力就是很强的。 公证处的遗嘱公证,对于老人的精神状况,一般有相应记录。根据2000年实行的《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公证人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而且,遗嘱人年老体弱,是危重伤病人或聋、哑、盲人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录音或者录像。只有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办理公证,否则会拒绝公证。 “从本案来看,只要法院依申请调取公证处的公证资料,如果公证资料里有关于老人精神状况的谈话笔录和录像,则遗嘱一定是有效的。当然,也存在个别公证人员工作失误的情况,若公证资料里没有关于老人精神状况的谈话笔录和录像,则可质疑公证遗嘱的效力。”钱学志律师认为,“只要原告能够拿出相反的、证明老人立遗嘱期间精神状况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比如有资质的医院出具的老人精神状况的诊断,或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那么,即使是遗嘱公证书,也可被判决无效。” 遗嘱执行人 执行无效遗嘱属无效 就于老先生遗产争议案,老人选定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来促成其遗嘱的实现,不希望日后出现争议。但是在实践中,该遗嘱的执行还是最终无效。 钱学志律师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之一,也可聘请律师。“尽管于老先生选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是遗嘱执行人只能执行合法有效的遗嘱,无效遗嘱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立遗嘱时,公民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精神状况良好,且须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被胁迫、欺骗。遗嘱执行人按照有效遗嘱的意思,严格执行继承程序,可避免产生纷争。但是,如果老人在精神状态不好时立遗嘱,则有可能是无效的,遗嘱执行人若执行这样的遗嘱,则等同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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