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房东今年5月签订租房合同,有效期1年,每半年支付一次房租。最近我买房了要退租房,于一个月前通知房东退房,现搬出房子后找房东结算要求退余下房租,之前缴纳半年房租还余3个月,现在房东说没有到期不退,还让我承担余下三个月的物管费,请各位专业人士帮我看下附件涉及到终止合同的情形,我的诉求是否可行?谢谢!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要履行到底。那么对于租房合同来说,租房者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居住。
《合同法》也规定了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6、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此,在符合上述八种条件的情况下,租房合同没到期是可以提前终止的。
谢谢你的解答,还有疑问2点:
1、这个房子很特殊是派出所单位分的福利房,房东本身是派出所的人,那么备案一说就还是算了。还有无其他解决办法?
2、在违约责任里写了如有违反,给予年度租金10%的违约金,如果我承担10%可否,相比3个月租金还是要划算点。
这个你自己衡量喽,我又替你做不了什么决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已经协商,房东是个死本人,水电费1分钱都不会放过的,更别说三个月房租了,这就是越有钱的人越没有本性,这不是违约金,直接就是不给余下的房租。
追答所以说大部分的房东是不会管你什么情况的,特别是二手房东,黑心的很,他们就是靠这个赚黑心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