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大家帮助
事情如下:
我和二房东租了个房子,但房屋租凭合同到期她不退我的房租押金。
房屋租凭合同在2009年5月13号到期,我提前一个星期和二房东说2009年5月13号以后我就不租了。
她以合同的第9条说不退我的押金,她对,还是我错。
合同的第9条:
9.租凭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凭或是中途不租,则须提前[1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1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凭,则续签租凭合同。违反条令押金不还。
我一直理解“如乙方要求继续租凭或是中途不租”这句话中的“中途不租”是在合同期未满时,这第9条才生效。也就是说我理解为合同期内,我中途不租,才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二房东。但我决定合同期满以后不租,就不用通知二房东。
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否对???
PS:我并不是有心不说,只是朋友在我租期快满前一个星期叫我回去朋友那住,但我在当天晚上就和二房东说了,因为想到她要找人来租,要时间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到期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是否续签,而租赁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到期不租要提前通知,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即对方不能扣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