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7月初在南京租了一个单间并签了一份协议。
协议大致如下:租期为半年(2012.7.22-2013.1.22),房租费每月900元整。压一付六,半年付。
后来因为要与同事同住,2013年1月13号通知的房东不再续约,房东以我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理由是合同条款规定: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终止合同书。如一方强行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元。:请问:我是否违约?房东是否应该退回押金?多谢。
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写错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