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外资企业工作,已经第五年了,今年5月份公司给我又签了合同从2008年5月到2010年5月。可是在2008年10月30日,公司要跟我解除合同。我想请问公司应该给哪些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请问一下,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第几条?我现在不同意解除合同 我定要公司赔偿 因为公司一开始的态度手段太让人伤心了 所以我定要公司赔偿 你们说我有理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