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公司应给我哪些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某外资企业工作,已经第五年了,今年5月份公司给我又签了合同从2008年5月到2010年5月。可是在2008年10月30日,公司要跟我解除合同。我想请问公司应该给哪些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请问一下,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第几条?
我现在不同意解除合同 我定要公司赔偿 因为公司一开始的态度手段太让人伤心了 所以我定要公司赔偿 你们说我有理由吗

  既然公司愿意补偿,就说明不是因为你个人的原因而是因为公司的原因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接下来要进一步看公司是什么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经营正常,没有与经营相关的重大事情发生,那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要看你的意见了,如果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协商一致,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你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你赔偿金。如果公司因经营困难、规模缩减、岗位合并多余岗位等客观原因需要裁员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本人,否则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是按照基本工资算的,请参考下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根据你的工龄,如果是经济补偿金的,工龄满四年不满四年半的应该是四个半月工资,满四年半不满五年的算五年是五个月工资。

  根据你的工龄,如果是赔偿金的,工龄满四年不满四年半的应该是九个月工资,满四年半不满五年的算五年是十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1-02
你有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没有的话应当获得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
第2个回答  2008-11-02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但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所以应当支付两倍的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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