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原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
但是,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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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未批先建项目处罚到位后可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2017年9月27日,环保部举行9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表示,对于未批先建的行为,在处罚到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以后,依法还是可以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环评没有通过的,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他表示,“未批先建的项目能不能补办手续”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新《环评法》将此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条款删除了,就是要给大家一个强烈的信号:未批先建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对于未批先建的行为,《环评法》里也设定了高额的的处罚数额,即总投资额的1-5%,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处罚到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以后,依法还是可以办理环评手续的。
如果在环评的过程中,该项目没有被通过,那就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崔书红说,“我们初步是这样的想法,但这个问题还要在实践当中去完善。”
据了解,2016年7月2日,新修订的《环评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环评法》修改了9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修改的《环评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按照修订以前的《环评法》,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
而按照修订后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额度由最高20万调整为按总投资额的1-5%处罚,而且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增加了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已开工的项目来说,可能会因为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不依照新环评法进行处理,但是依照之前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首先不适用新环评法,法学上称为“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在公布时最后一条一般均为“本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即为不对法律生效前的行为产生效力。
二、如果时未批先建仍需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不清楚详细案情,不知道具体情况,但《环评法》出台前我国对相关问题也有其他规定,如果违反仍需承担相关后果。
新环评法取消补办手续: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将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修改为:“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从新《环评法》实施起,未批先建的单位不再有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同时,“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
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
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
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环评法》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直以来,违法成本低是造成未批先建的重要原因。之前处罚项目未批先建,不论大小建设项目都依照一个处罚区间,最高罚款20万元。因此一些大型项目,宁愿被罚也要未批先建,不能体现环境危害程度差异。
修改后的《环评法》,按照违法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百分比决定罚款,让违法者望而却步。同时将其中“负有环境保护肩负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环保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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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环评法
对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新环保法与现行环评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对此,环保部表示,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明确提出,“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评法第31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部表示,新环保法第61条是原环保法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对于“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现行环评法第31条己做出了规定。
比较两部法律的规定,最大的区别在于,新环保法对于“未批先建”要求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而环评法则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资料来源:http://www.ahfzb.gov.cn/content/detail/56a1d1f9cfd9f3040d000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