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买了一套房,开发商违约交付。收房通知书的收房日期距购房合同中应交付的日期差了近一年。按照合同,违约交房三个月以上,支付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日,估算下来,多达几万元,但是开发商拒绝支付违约金。并且开发商寄出的交房日期中有注明一项,请于某年某月某日办理交房收续,逾期按自动同意收房。请问各位律师:第一,这个收房通知书中注明的一项,是否有法律效力。第二,如果未收房,开发商是否能以此为借口要求违约金。(手续全办齐了,按谒每月在按时还)第三,如果起诉到法院,是由法院指派律师,还是需要自己聘请,起诉费用或律师费多少。第四,官司能否打赢,如果打赢后,开发商拒不支付违约金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