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如果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欠债没有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丈夫可以拒绝承担债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没有检察官,我真的成‘冤大头’了。”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民行检察处办公室里,一位头发有些花白的老人激动地拿着民事调解书向检察官展示。
老人姓李,现年64岁,是一所小学的退休校长。2015年1月,她结束了与前夫王某长达36年的婚姻,可没想到突如其来的一笔债务搅乱了她的生活。
2013年,王某向好友吴某立下字据,借款30万元。吴某多次催还,可还款期届满后,王某仍未还钱。由于吴某和王某的借贷关系产生于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续期间,吴某便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5年9月,因为联系不上李老太,法院便公告送达并缺席审判,认定王某所欠吴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李老太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6年4月,李老太发现自己的工资卡被银行冻结了,这才知晓自己成了被告。可案子已过上诉期,她便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被驳回,这才找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虽然那时我们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王某找吴某借钱,我一分也没有花过,为什么要让我和他一起还钱?”面对检察官,李老太讲出了心里的委屈。原来,李老太的婚姻并不幸福。夫妻俩虽育有一女,但多年前王某就有婚外情,并在外和情人同居,长期不回家也不管家,夫妻俩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直至离婚。
办案检察官了解情况后,一方面宽慰着李老太,另一方面着手调查此案。究竟王某所欠的30万元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检察官围绕着这一争议焦点实地进行调查,先后走访了王某的同学、学生、亲友以及两人的邻居、物管人员等证人,同时还调取了王某的银行卡消费记录等,发现30万元的借款全部被王某用于给情人买房购车和日常花销。
通过对全案的审查,检察官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老太与王某多年来并未共同生活,王某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一方清偿。
今年1月,五分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在检、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原审双方均达成民事调解,所有债务和利息由王某一人承担,李老太不承担债务。
办案检察官介绍,鉴于该案发生时间,适用的是旧法规定,需要当事人李老太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今年1月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