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希望录制一些名著或者比较有影响力的小说,也就是录制有声读物。作品录制完成之后的主要用途首先是个人学习、欣赏,其次可能会发表到土豆或优酷之类的视频网站上。之前也看过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关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原著作的相关规定,其中有一条好像是说:“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样的规定。个人不很了解,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我录制的作品是完全不用于商业用途的,并且在录制过程中明确署名了原版权所有者的话,我就可以免费的使用原作品呢?求问法律界专家!多谢!
我举个例子吧!比如,《哈利波特》的著作权是属于英国作家J·K罗琳的,中文版的版权应该属于人民文学出版社。现在我如果将中文版《哈利波特》录制成了有声小说,并且在土豆网上以非盈利目的进行了发表。第一,我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如果侵犯了,我将采取什么方式合法的在土豆网上公开发表?第三,如果没有违法,那么我所录制的有声小说版《哈利波特》的版权归属在法律上将如何划分?(后两问,可以根据第一个问题的答案选答。)
额。个人学习、研究当然没有问题。是我没说清楚,我的问题主要是集中在我将我录制完成的作品发表在土豆或优酷上的时候所可能牵涉到的版权。集中起来应该两个问题,第一我自己的二次创作形成的作品是否具有发表权;第二如果我要发表需要满足那些条件;第三我录制完成的有声作品,在法律上著作权的界定会被如何划分。
追答第一我自己的二次创作形成的作品是否具有发表权;
答: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发表权,话说这还不是法律所认可的作品。在没有经过被引用作品人的许可的条件下,该作品不具有合法身份。
第二如果我要发表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答:原因同上。
第三我录制完成的有声作品,在法律上著作权的界定会被如何划分。
答:我理解为,你COPY网上的一段影像,然后自己做配音。在没有获得影像作者许可的条件下,该作品只能称之为学习研究产物,可以上传到土豆或社交网站传播,但用途是仅供学习研究,同时要在作品中标明引用部分的著作名及所有人。就好比我们写论文,就是这样
我的问题可能还不是引用,而是把文字图书直接全本创作成有声读物。这原本该是两种不同的艺术类型,但有声读物的形成是建立在文字图书的基础上的。于是,一部有声读物的作品貌似该有两个著作权人。没有文字图书,有声读物肯定不可能形成。但是有声读物的创作又从某种程度上丰富了文字图书的艺术风格。这就是最困惑我的问题,这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在法律上会被如何定义?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对于有声小说创作的规定?
追答明白了,举个栗子:
1、你看,拍电视剧还要付版权费,做有声小说不是一个道理吗?
2、就有声小说来说,假设你已取得版权,你再创作配音,那么这部有声小说的作者就是你,你就是著作权人。对于小说作家来说,他的既得利益就是版权费,你后期的创作所产生的收益和他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