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有食堂,员工到食堂就餐,食堂发生的餐费不需要交个税;
(2)单位没有食堂,员工固定在某餐厅就餐,月底由公司与餐厅统一结算,结算的费用不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3)单位没有食堂,给员工发放就餐补助,这部分补助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内部未设置食堂,给予员工的就餐补助不属于上述误餐补助的范畴,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