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文中所指的“误餐补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严格符合上述89号文件所定义的误餐补助可以在当地规定标准内不计缴个人所得税外,企业发放的其他餐补一律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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